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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二規則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婚姻法等法律已經廢止。婚姻法二十二規則體現在民法典為壹千零壹十五條,對自然人的姓進行了規定,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