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壹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選擇協議離婚,必須有戶口本。如果沒有戶口本,可以拿身份證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