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本市凡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非企業組織、城市居民、建成區內實行垃圾集中處理的居住戶、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所發生的運行和管理費用。建築垃圾處理費按《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幹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稅務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
各縣、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交通、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定額收費與按量收費相結合的辦法征收。居民住戶、暫住人口、單位職工、經營單位、營運車輛及建築垃圾采取定額的方式征收。未在收費標準中列明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參照標準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傳遞征收信息,稅務部門負責通過涉稅渠道征繳入庫。積極深化探索委托供水企業及具有社會服務或者公***管理職能等單位代為收取。
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部門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並按照協議商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城市公***管網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和征收部門委托城市公***供水企業利用水費收繳系統,在收取水費的同時壹並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公***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壹戶居民壹套住房內擁有兩塊以上水表的,供水企業核實後,按壹戶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表轉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總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表轉供水的居民戶數,由總表管理者向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供,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數據進行調查核實,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配合,調查核實後抄告代收供水企業。總表管理者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數據的,以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調查數據為準。凡對總表轉供水居民戶數核實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復核。
第十壹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征收,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月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從事客運、貨運運輸經營車輛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和征收部門委托交通運輸管理單位代收。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水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不斷完善和改進垃圾處理費交費方式,簡化征繳流程,不斷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第十四條居民戶及由供水企業代收的部分非居民戶垃圾處理費繳費憑證在自來水費備註欄內開具,作為繳費人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其他繳費人的繳費憑證統壹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財政部監制的非稅收入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及社會福利機構接納的救助人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非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和校內食堂,按照標準減半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並由所在學校負擔。
城市低保戶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低保戶按照市民政部門的核定為準。
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後可以緩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緩交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處理費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價格、財政、承辦單位紀檢監察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實行統壹管理,全過程監督。有密閉收集、運輸能力的單位,也可以自行運送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各征收單位應當盡職履責,保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足額征收和規範管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河南省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各縣、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洛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附件
洛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壹、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按戶計收,每戶每月5元;
三、暫住人口按人計收,每人每月2元;
四、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飲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類專業市場、大型商場、超市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對象以外的沿街門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七、娛樂業、桑拿浴業、高檔美容美發等特種服務行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八、集貿市場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
九、單位或居民家庭裝修及其它活動臨時產生垃圾量較大的,按量計收,每立方米30元;
十、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車輛,客運車輛按每座位每月1元,貨運車輛按規定載重噸位每噸每月5元計收;
十壹、建築垃圾按噸計收,垃圾處理費每噸5元;
十二、對具有餐飲、娛樂、住宿、桑拿等多種功能的服務業,按類別標準分別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