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5年7月,徐某駕駛壹輛無牌摩托車,與陳某駕駛的普通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鑒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構成9級傷殘,4顆門牙被撞掉。經認定,徐某負事故的主責。事發後,保險公司為徐某墊付了1萬元,貨車車主陳某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用。
此後,徐某將保險公司和陳某壹起告上寧海法院,主張自己在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為25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牙齒修復費6000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陳某按照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