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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安全用火的管理制度?

第壹條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第三條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壹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氣的泵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裝卸區等;

(5)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線、罐體。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區;

(4)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3、在廠區內,除壹、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並按有關規章嚴格管理。

第四條用火審批權限1、壹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火票,準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後,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火票,批準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壹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動火。

第五條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條動火人權限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七條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1、用火監護人資格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誌,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並報告車間領導。

第八條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條用火界限劃分1、無產權單位的新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單位參照第五條)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辦理用火手續,並指派監護人。

2、到另壹單位所轄區域施工動火時,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火票,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雙方***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壹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後,方可用火。

3、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第十條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火票中,分析單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壹條廠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關於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並填寫“進車票”,單位領導審查批準後,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鬥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三條用火的基本原則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二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壹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壹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壹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火票。壹張火票只限壹處。壹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三級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壹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分析合格,辦理用火票後動火。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火票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應按審批等級存檔管理,即誰審批誰存檔,以備查驗3、用火票為三聯,壹聯為用火人持有,二聯為監火人持有,三聯為審批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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