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制度,如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職責等;
2、有關公司財務的管理制度;
3、有關公司業務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關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
5、有關公司的投融資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檔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公司管理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偏重於工作內容、範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側重於規範責任、職權和利益的界限及其關系。壹套科學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多數中小企業在建立公司管理制度時,多是參照樣本文檔稍加修改來作為自己的管理制度。
董事會議事規則是指董事會開會期間必須遵守的壹系列程序性規定,這些規定是董事會規範運作、其決議盡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礎。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內容壹般包括:總則、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的行為規範、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工作程序、工作費用以及其他事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