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編號以及主合同中甲乙雙方,要寫清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應當註明的內容要全面清楚,要與原合同的甲乙雙方嚴格壹致;
2、註明簽訂補充協議的原因,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並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3、變更主合同條款的內容要寫清,寫明具體變更的條款;
4、最後要有甲方和乙方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出現補充協議的情形有哪些
1、原協議遺漏的事項進行補充;
2、原協議約定不明確需要補充明確;
3、修改、變更原協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