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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衛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可以總結出以下標準:

1、廚房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2、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3、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壹定坡度,易於清洗;

4、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汙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設施。

5、配有專用冷藏設施、洗滌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25℃。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7、在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放涼後再冷藏。

8、奶油類原料應當低溫存放。含奶、蛋的面點制品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儲存。

9、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並將手洗凈、消毒;

10、涼菜間必須每天定時進行空氣消毒;

11、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

12、冷藏:指為保鮮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置於0℃以上較低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冷藏的溫度壹般在0~10℃之間。

13、冷凍:指將食品或原料置於0℃以下,以保持冰凍狀態的貯存過程,冷凍所用的溫度壹般在-20℃~-1℃之間。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 餐飲業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三條 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黴斑、鼠跡、蒼蠅、蟑螂;倉庫應當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廚房:

(壹)廚房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壹定坡度,易於清洗;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汙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設施。

涼菜間:

配有專用冷藏設施、洗滌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25℃。

蛋糕間:

用於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間,應當設置空氣消毒裝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條 食品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

(壹)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五)服務人員應當穿著整潔的工作服;廚房操作人員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應梳理整齊並置於帽內。

第十六條 加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條 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八條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誌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 在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放涼後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食用。

第二十壹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制作涼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涼菜間必須每天定時進行空氣消毒;

(二)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並將手洗凈、消毒;

(三)涼菜應當由專人加工制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

(四)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後必須洗凈並保持清潔;

(五)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間;

(六)制作肉類、水產品類涼菜拼盤的原料,應盡量當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須存放於專用冰箱內冷藏或冷凍。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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