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社區戶外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壹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市社區體育健身設施管理工作負指導、監督責任。各鎮街對本轄區內社區體育健身設施負管理、維護責任。 第二條 各鎮街應安排各社區指定專人負責轄區內體育健身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三條 體育健身設施安裝後,日常維修、保養經費由鎮街自行解決。 第四條 體育健身設施安裝五年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使用單位要及時上報市體育局,由廠家提供維修。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社區體育器材隨意改變安裝地點或挪作他用。各受贈單位應對受贈物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對健身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情況分類進行登記,建立相應的使用管理檔案。 第六條 社區體育設施因人為造成損壞或失竊的,各鎮街要及時將受損情況、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責令受贈單位修復或賠償體育健身設施。 對於因使用不當而損壞健身設施者,受贈單位應酌情責令其賠償或修復;對故意破壞健身器材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對社區體育健身設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證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贈單位,由市體育局提出警告或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