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壹章總則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國家通用語言的定義
我國的國家通用語言是普通話。國家推廣普通話,可以有效促進社會進步,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有利於維護民族尊嚴、民族團結。
普通話,即中華人民***和國通用的現代標準漢語,是壹種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北方官話為基礎方言、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通用語。
漢語不等同於普通話,推廣普通話目的是為了消除方言隔閡,有利於社會交際,普通話作為聯合國工作語言之壹,已成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