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戰略的重新定位和文化理念的沖突;
2、降低成本、縮減費用,解決短期資金短缺和財務難關;
3、公司的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和企業的效率提高。
4、營造良好工作環境,減少員工沖突。
公司經常裁員說明什麽
1、企業經營不善,造成企業運營成本增加,如果長期的運營效果差,那麽會不斷的加大其負擔,進而會產生惡性循環的狀態。
2、企業會提到工作效率,減少人員冗余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3、戰略性的裁員。其實這也就是反映在很多的方面,比方說預測到未來市場發展的防線,有計劃進行改革,要有原有的產業向新的產業轉變,所以就很有必要需要對原有的產業進行裁員的操作。
如果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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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