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數字寫法:零、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
(2)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3)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另外支票收款人填寫:
(1)支票正面不能有塗改痕跡,否則本支票作廢。
(2)受票人如果發現支票填寫不全,可以補記,但不能塗改。
(3)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壹天。節假日順延。
(4)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丟了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額數目的錢丟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現金支票壹般要素填寫齊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領,在開戶銀行掛失;轉帳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在開戶銀行掛失,假如要素填寫不齊,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5)出票單位現金支票背面有印章蓋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蓋壹次,但不能超過三個印章。
(6)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本單位名稱,此時現金支票背面“被背書人”欄內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之後收款人可憑現金支票直接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
(7)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此時現金支票背面不蓋任何章,收款人在現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證號碼和發證機關名稱,憑身份證和現金支票簽字領款。
(8)轉帳支票收款人應填寫為對方單位名稱。轉帳支票背面本單位不蓋章。收款單位取得轉帳支票後,在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填寫好銀行進帳單後連同該支票交給收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委托銀行收款。
註意要點:
(1) 付款行名稱、出票人帳號:即為本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例如:工行高新支行九蓮分理處_ 1202027409900088888_ 帳號小寫。_
(2)收款單位轉帳支票背面印章蓋模糊了(此時票據法規定是不能以重新蓋章方法來補救的),收款單位可帶轉帳支票及銀行進帳單到出票單位的開戶銀行去辦理收款手續(不用付手續費),俗稱“倒打”,這樣就用不著到出票單位重新開支票了。
(3)在支票左上角劃兩道斜線可以防止支票丟失後被人取現,即只能通過銀行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