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施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操作規定,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
(四)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
(五)必須審查監理單位的監理文件,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範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六)為施工提供的各類產品和安全設施應當保障人體健康,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七)根據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八)對於存在危險因素施工作業,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安全作業設計,經批準後才準予實施。
(九)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十)天然氣站場及房屋建築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安全規定、防火制度等標牌。
(十壹)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幹凈、暢通,有交通指示標誌。施工現場的溝、坎、井應當填平、設圍欄或者蓋板;危險地區應當懸掛警戒標誌,夜間應當設置紅燈示警。
(十二)施工現場應當建立防火和危險品保管、使用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並保持其完好的備用狀態。
(十三)現場工程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現場工程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十四)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和當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由於我方人員失職造成的,根據情況對當事人追究責任。
(十五)本規定由公司工程技術管理部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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