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是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之壹。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無效。
理由如下:
(1)自己代理不符合代理的基本特征,不應產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後果;
(2)自己代理往往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
(3)自己代理違背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基本原則。有人主張下列兩種情況應作為自己代理的例外:事先經被代理人同意;專為履行債務。
雙方代理是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之壹。指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壹項民事行為。
擴展資料:
雙方代理的責任與風險
雙方代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事後未得到各方的追認,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系,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壹清二楚,被代理人處於劣勢。因此也有專家認為,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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