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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喪事流程和規矩

喪事流程是如下:

壹、開據死亡證明:正常死亡的遺體憑醫療衛生部門所出據的“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五保戶或故於家中的老人可憑居委會、村委會出據的死亡證明,到就近的醫院換取醫療機構出據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者或無名屍,憑區縣公安、司法部門出據的死亡證明辦理火化手續。

二、聯系喪事業務點:家屬來人或打電話請與殯儀服務中心聯系,確定喪事的時間,選定殯儀館,預定殯儀車、告別室等事宜。

三、接送遺體:辦理喪事當天,按照事先約定好的時間、地點等候殯儀車,同時攜帶好死亡證明。

四、在殯儀館:舉行告別儀式,火化遺體後,挑選骨灰盒,最後交納喪葬費用。如若當日取走骨灰需提前聲明。包括:骨灰堂、壁式安葬、骨灰深葬、骨灰林、墓地、骨灰撒海。

葬禮禮儀是各民族傳承下來的壹種特殊文化,各個地區差距很大,就是日照相隔數十裏的村落,壹些講法和做法也不盡相同。對死者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安葬、殯儀、舉哀等。除近現代才出現的非宗教性葬禮外,各種喪葬儀規均與宗教觀念有關。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