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二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二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