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相關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四)復核: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復核並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後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將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任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
二、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
(壹)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壹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材料
申請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②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持有總工會核發的《本市市區特困居民證》原件、復印件;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鑒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復印件;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應出具房屋產權證的原件、復印件;
④社區受理申報材料對原件驗證,並在上報的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⑤申請對象為孤、老、病、殘、急需救助等情況的應同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