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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上班時間

國家法定上班時間為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

具體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上班時間為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