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補助金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按照規定參加 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工作人員會根據個人的繳費年限核定具體領取金額以及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