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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壹簽訂資產管理合同。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實行規範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 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創新。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審慎監管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的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進行。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十壹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六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主辦人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