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壹返中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培豎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漏燃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