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義務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公務員累計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但是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假;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假;滿20年的,享受年假15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壹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情況如下:
1、勞動者的工作安排中已經享受了寒暑假;
2、勞動者請事假的天數已經累計20天以上的,且按照單位規定不予扣除工資的;
3、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請病假的天數已經累計2個月以上的;
4、勞動者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的時間累計已經超過3個月的;
5、勞動者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且請病假的時間累計超過4個月的。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壹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壹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