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壹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