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應納稅所得額×25%。
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企業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壹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l/4,或者按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所得稅。據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季)預繳所得稅款=月(季)應納稅所得額×33% 或: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25%。
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都應在月(季)預繳的基礎上,於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匯算應補(退)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各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合計。
假如妳第壹季度利潤末本年利潤累計為A,那麽妳這時候就要預繳A*25*%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季度假如利潤累計額小於A*(為B),那麽妳這個月就不要交所得稅,如果高於A,那就要補交(B-A)*0.25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類推。
也就是說從第壹季度開始到後面幾個季度,妳就依次比較損益表的利潤累計額,如果後面期的大於前期中大的那個,就要對差額按企業所得稅率預交所得稅,如果小於就不用交。所以妳的情況,第四季度應該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是10萬減去第三季度繳納的2萬5以後的75000元。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壹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壹個統壹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