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要休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壹般應安排在節假日和年休假期中進行。
3、工作人員在當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況下,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事假處理。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應從嚴掌握,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審批同意。
4、事假期限每次壹般掌握在5天以內,全年累計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20天。
5、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請假應根據管理層級和請假事項分別報單位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同意。請假超過3天的應報上壹級分管領導核準,請假在5天以上的應報上壹級主要領導核準。請事假連續超過10天的應報市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內設機構正職領導或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請假應報單位或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同意。
事業單位的性質: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