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經由制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比如: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傷害學生身體或心靈的行為,體罰是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變相體罰。
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同樣會侮辱學生人格,傷害學生心靈。其形式歸納有以下幾種:
1、罰抄: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壹遍。
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並連續幾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5、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
6、敲教鞭,甩東西。
7、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壹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