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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休假2022年新規定

1、參加工作滿壹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壹、最新公務員公休假規定2022

公務員的休假制度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施行。

(壹)、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公務員公休假規定有哪些

1、參加工作滿壹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壹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壹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壹年第壹季度壹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壹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壹)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