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包括:
①信用保險投保人壹般是權利人,而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壹般是義務人;
②信用保險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屬於利他合同;
③信用保險的保險人壹般在賠付之後,通過向義務人追償來減少自己的損失,保證保險的保險人除此之外,也可以在義務人投保時要求其提供反向擔保發生賠付後,運用反向擔保條件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④保證保險部分險種承保條件非常嚴格,合同將承保風險限定於客觀信用風險,而信用保險普遍承保義務人故意違約的風險;
⑤實務中,信用保險合同中通常約定有專門的“保密條款”,保證保險合同壹般沒有類似條款。
二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因被保證人行為使被保險人受到經濟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保證保險分為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兩類。誠實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對雇主因雇員不誠實行為,如盜竊、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確實保證是保險人對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應當提供拒保的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種保險由被保證人投保。
三、信用保險
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償債務時,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險、抵押信用保險等形式。為防止被保險人因信用保險而懈怠經營,濫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險人作為***保人承擔壹定份額的損失,並對信用對象作有壹定要求,以防保險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過錯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行紀人不負責任。行紀人在委托事務完成之後,應將辦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壹切收益交付給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行紀人支付辦理委托所需的壹切費用並支付約定的酬金。委托人還應及時接受行紀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擴展資料: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壹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壹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參考資料:
保證保險百度百科信用保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