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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的日期怎麽寫?

現金支票是指存款人用以向銀行提取或支付給收款人現金的壹種支票,那麽現金支票的日期該怎麽寫?

現金支票的日期

現金支票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寫當天日期,並且必須使用中文大數字進行書寫,使用大寫數字是為了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擡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倘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的是小寫,那麽銀行將會不予受理。大寫日期如果書寫不規範的,銀行會予以受理,但是如此造成的損失是由出票人自己承擔的,所以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都需做到標準化規範化,做到數字清晰、正確、不錯漏、不塗改。

現金支票背面的日期也是需要按實際日期填寫,但是支票兌現的期限是在現金支票開具日開始十天之內均可兌現,所以倘若不能再接下十天內進行支取,可在後續再開具現金支票,避免由於錯過時間導致無法兌現。

支票的填寫要求有哪些?

1、必須使用鋼筆或黑色墨水筆並按支票排定的號碼順序書寫,不能使用圓珠筆等其他筆進行填寫;

2、簽發實際出票日期不能夠預填或補填日期;

3、讓收款人的名稱必須於預留在銀行的認證名稱保持壹致;

4、金額必須按照規定書寫,如果錯誤不得更改,需重新作廢填寫。

在簽發現金支票時,應該查看存款賬戶內余額是否在可簽發範圍內,倘若簽發金額超過余額,那麽銀行是不會給予受理,會直接予以退票,並按交易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同時,倘若出票人印章加蓋的預留印章與此前預留在銀行的印章不符,銀行也會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