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的日期
現金支票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寫當天日期,並且必須使用中文大數字進行書寫,使用大寫數字是為了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擡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倘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的是小寫,那麽銀行將會不予受理。大寫日期如果書寫不規範的,銀行會予以受理,但是如此造成的損失是由出票人自己承擔的,所以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都需做到標準化規範化,做到數字清晰、正確、不錯漏、不塗改。
現金支票背面的日期也是需要按實際日期填寫,但是支票兌現的期限是在現金支票開具日開始十天之內均可兌現,所以倘若不能再接下十天內進行支取,可在後續再開具現金支票,避免由於錯過時間導致無法兌現。
支票的填寫要求有哪些?
1、必須使用鋼筆或黑色墨水筆並按支票排定的號碼順序書寫,不能使用圓珠筆等其他筆進行填寫;
2、簽發實際出票日期不能夠預填或補填日期;
3、讓收款人的名稱必須於預留在銀行的認證名稱保持壹致;
4、金額必須按照規定書寫,如果錯誤不得更改,需重新作廢填寫。
在簽發現金支票時,應該查看存款賬戶內余額是否在可簽發範圍內,倘若簽發金額超過余額,那麽銀行是不會給予受理,會直接予以退票,並按交易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同時,倘若出票人印章加蓋的預留印章與此前預留在銀行的印章不符,銀行也會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