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壹詞來自基督教,但是在基督教裏,原罪只有七個,分別是:
1.傲慢(Pride):期望他人註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秀的存在。
2.?嫉妒(Envy):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欲望)
3.憤怒(Wrath):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邪惡的)感覺,復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賦予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欲亦被歸作憤怒。
4.?懶惰(Sloth):懶惰及浪費時間。(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但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壹利)
5.?貪婪(Greed):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或是以但丁的觀點,貪婪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6.暴食(Gluttony):浪費食物,或是過度放縱食欲、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
7.淫欲(Lust):肉體的欲望,壹般指過度貪求性愛的快樂。
擴展資料:
七宗罪(Sevendeadlysins),罪惡的來源有七種。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天主教教義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宗教格裏高利壹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
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希臘神學修道士龐義伐草撰出8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暴食、淫欲、貪婪、憤怒、懶惰、傷悲、自負或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驕傲為甚。懶惰在這裏指“精神上懶惰”。
六世紀後期,教宗艾文略壹世將那8種罪行來源減至7項,傷悲並歸入懶惰,自負並入傲慢,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嫉妒、憤怒、懶惰、貪婪、淫欲、暴食。
中世紀著名的神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在評註亞裏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時,撰寫了《論惡》(OnEvil)壹書,書中對宗教罪做出了具體的描述,順序是:傲慢(Pride)、嫉妒(Envy)、懶惰(Sloth)、憤怒(Wrath)、貪婪(Greed)、暴食(Gluttony)和淫欲(Lust)。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