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壹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壹方探視權。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壹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為另壹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壹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