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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進行破產處理,那麽破產申請的委托書應該怎麽寫

附壹份破產申請委托書範本供參考:

委托人: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現因申請破產還債壹案,委托xxx律師為我單位的委托代理人,負責申報破產債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審查有關破產清算方案,參與破產程序全過程,並行使表決權,全力維護我公司的債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

二0xx年月日

破產程序如下:

壹、破產案件的管轄

(壹)地域管轄

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對於該問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可資借鑒:

1、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出破產申請

(壹)破產申請主體

1、債權人

2、債務人

3、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二)債權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

1、破產申請書

2、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債權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

4、債權存在以及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證據

(三)債務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企業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企業財產狀況說明,即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5、債權清冊,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6、債務清冊,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7、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三、受理破產申請

(壹)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提出,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濟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產法沒有規定,根據《規定》整理)

A、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B、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2、駁回申請的情形(新破產法沒有規定,根據《規定》整理)

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3、法律救濟

申請人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四、指定管理人

(壹)管理人的產生時間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8、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監督;

2、管理人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

五、債務人財產

(壹)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對此問題,新破產法沒有規定,《規定》可資借鑒: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證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

(三)破產程序前行為的撤銷

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債務人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

5、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

6、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在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四)破產程序前及破產程序中行為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