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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2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是關於假釋程序的規定。即對於假釋,需要提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並由法院通過合議庭的形式,對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作出裁定。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