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書籍、地圖、年畫、圖片、畫冊,以及含有文字、圖畫內容的年歷、月歷、日歷,以及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內容載體形式。第三條 圖書出版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全國圖書出版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圖書出版單位依法從事圖書的編輯、出版等活動。
圖書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第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為發展、繁榮我國圖書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圖書出版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並評選獎勵優秀圖書。第七條 圖書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圖書出版單位的設立第八條 圖書由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取得圖書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圖書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並履行登記註冊手續的圖書出版法人實體。第九條 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五)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壹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圖書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第十條 中央在京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圖書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
(五)註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辦理如下註冊登記手續:
(壹)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圖書出版單位登記表,經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圖書出版單位登記表壹式五份,圖書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存壹份,另壹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三)新聞出版總署對圖書出版單位登記表審核後,在10日內通過中國標準書號中心分配其出版者號並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圖書出版單位登記表審核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圖書出版許可證;
(五)圖書出版單位持圖書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