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國家社會保險公***服務平臺網站/,註冊登錄,選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確認本人參保地及相關信息,辦理網上申領。
(2)App
下載安裝“民生(地址)”App→註冊用戶(若已註冊可跳過)→首頁點擊電子社保卡→領取電子社保卡(若已領取可跳過)→全國服務→失業保險待遇申領→選擇正確的參保地→去申領→閱讀申領須知並同意→輸入相關信息→提交申請
(3)微信平臺
進入微信“我”頁面→服務→城市服務→社保綜合→註冊電子社保卡(已註冊的顯示為“電子社保卡”)→失業保險待遇申領→選擇正確的參保地→去申領→閱讀申領須知並同意→輸入相關信息→提交申請。
(4)支付寶平臺
在支付寶搜索“市民中心”→社保→註冊電子社保卡(已註冊的顯示為“電子社保卡”)→國家服務→全國失業金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申領→選擇正確的參保地→去申領→閱讀申領須知並同意→輸入相關信息→提交申請。
2.線下申請渠道:
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
線下流程
(壹)失業人員持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二)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三)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四)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五)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六)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辦理部門: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金領取對象: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於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為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戶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申報資料7日後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杭州市就業服務局財務管理部(中河中路242號勞動大樓409室)辦理失業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
失業人員辦妥轉移手續後,由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和失業保險關系壹並劃轉至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到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轉出後,不得再轉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杭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並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失業人員暫住證復印件、現居住地社區證明、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在市社保局參保的,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杭州市就業服務局);用人單位在區社險辦參保的,報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即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1寸照片2張到受理其原用人單位資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同時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經辦機構受理登記復核後,應及時發放《杭州市失業保險金領取卡》。(超出規定時間的,視作重新就業)。
失業狀態確認手續限本人辦理,他人不得代辦。連續兩個月不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的,視作重新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