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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結婚登記時間

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為周壹至周五的工作日.時間為上午8:00-12:00時;下午14:30-17:30時,雙休日不辦理婚姻登記。

壹、辦理結婚登記時間壹般不會超過壹天的,如果辦理人數不是特別多的話,幾分鐘就可以辦好。

二、登記結婚的條件是:

(壹)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二)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三、結婚登記提交的文件

(壹)永久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

(三)當事人提交3個2寸近期兩寸彩色照片(現場照片)。

四、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同到壹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五、婚姻無效以及法律後果

1、婚姻的無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的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壹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3、無效或者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