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
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壹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壹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壹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壹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壹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壹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壹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壹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壹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壹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壹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壹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