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落實:制定完善脫貧攻堅規劃、組織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和退出工作情況,指導政策宣傳到村到戶到人項目庫建設;
2、政策落實:貫徹落實上級工作安排、轉發脫貧攻堅保障性文件、各行業政策落實;
3、工作落實:精準識別精準退出動態調整、脫貧人口返貧情況、精準幫扶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擴展資料:
我國在2008年前有兩個扶貧標準,第壹個是1986年制定的206元的絕對貧困標準,該標準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熱量的最低營養需求為基準,再根據最低收入人群的消費結構來進行測定。
第二個是2000年制定的865元的低收入標準。2008年,絕對貧困標準和低收入標準合壹,統壹使用1067元作為扶貧標準。此後,隨著消費價格指數等相關因素的變化,標準進壹步上調至1196元。
2011年11月19日,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宣布,根據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適應我國扶貧開發轉入新階段的形勢,中央決定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這個標準比2009年1196元的標準提高了92%,對應的扶貧對象規模到今年年底約為1.28億人,占農村戶籍人口比例約為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