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驗崗查驗機動車,制作標準照片。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憑證證明,錄入登記信息,出具受理憑證。所需憑證證明:
1、《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5、屬於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使用性質變更的,還應拆除標誌燈具、警報器,清除車身外觀制式、標誌圖案等;
6、屬於委托代理人(或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理的,還應提交機動車業務委托書(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繳費窗口繳費。
四、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