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人。
我國在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上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公約內的內容,公約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
在兒童階段又有如下細分
壹,0周歲為嬰兒。
二,1周歲-6周歲為幼兒。
三,7周歲-12周歲為兒童(與少年期重合,也可稱少年兒童或少兒)。
四,13周歲-17周歲為少年(也可稱青少年)。
由此可以看出,凡是18周歲以下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兒童,那麽13歲也是可以過兒童節的。
擴展資料:
兒童時期處於人生的關鍵時期,這個時期對兒童的培養直接影響著兒童以後的生長發育過程,包括知識,思想,價值觀,世界觀等等在這個時期都是處於壹個啟蒙的階段。
所以對兒童的培養受到了家長和社會各界的重視,兒童的培養關乎壹個家庭壹個民族壹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後的科教興國戰略中鄧小平就提出“教育從娃娃抓起”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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