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為保障《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建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辦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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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