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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麽材料和手續

辦理暫住證需要的材料和手續如下: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

4、持有效的暫住證的,可免費換領居住證。

暫住證的作用與意義:

1、居住管理:暫住證是管理人口流動和居住的重要手段,有助於政府掌握流動人口的居住情況;

2、法律依據:持有暫住證是流動人口合法居住的證明,有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

3、公***服務:暫住證是流動人口享受教育、醫療等公***服務的前提條件;

4、就業憑證:在壹些城市,暫住證是外來務工人員求職的必備條件;

5、戶籍管理:暫住證有助於戶籍管理部門對非戶籍人口進行有效管理。

綜上所述,辦理暫住證需要的材料和手續包括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持有效暫住證可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