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遷移戶口申請書等;
2、去戶口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申請戶口遷移,並“借”出當事人的戶口卡,開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去戶口原籍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開出戶口遷移證;
5、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原籍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集體戶口是暫時還不具備單獨立戶條件,或者暫時還沒有辦理單獨立戶手續的居民的戶籍關系掛靠在某壹個集體戶頭上的居民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