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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等待壹定條件成就或確定後才能確定其效力的合同。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壹種情形。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壹種情形。

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壹種情形。

四、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壹種情形。

五、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失效。因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壹種情形。

綜上所述:

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以及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這些合同在特定條件下才能確定其效力,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過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或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