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第四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第四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品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