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雙方的意思是壹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則是否約定都無關緊要。如果雙方的意思是壹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在雙方結婚後歸雙方***同所有,則必須在協議中註明。如果僅是約定壹方婚前的部分財產在雙方婚後作為***同財產,則應列明具體財產的情況,以免日後產生分歧和爭議。
3.雙方對壹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鑒於現行法律規定婚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同所有,因此,只有雙方有例外約定,才有必要在協議中加以註明。比如:婚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或者部分歸個人所有,部分歸***同所有。
4.雙方對婚後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壹些對婚後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則會對婚後家庭的消費開支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個人的消費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同財產的,任何壹方均有權決定。而對於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事項,如買賣房屋、對外投資、子女出國等,原則上應雙方協商壹致,做出決策。為免日後出現分歧,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應由雙方協商壹致的事宜,以及出現分歧的解決方法。
6.夫妻的忠誠義務。
現行法律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互相尊重。司法實踐中,已有當事人憑借雙方婚前關於“空床費”的書面協議向對方索賠並且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可見,只要雙方的約定基於自願,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7.壹方的過錯責任。
現行法律已就壹方過錯的賠償責任(包括家庭暴力、重婚等)做出規定。實踐當中,有些約定更為具體明確,如過錯情形、賠償金額、財產補償等。
8.協議生效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