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分類
1、壹類地區廣州為2300元/月、深圳為236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2.2元/小時;
2、二類地區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為19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小時;
3、三類地區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為17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小時;
4、四類地區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為16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1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
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壹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壹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綜上所述,如果是壹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就會比較高,在潮州執行的是第四類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時候的工資標準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1元每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