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具體內容是:
1、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2、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壹切職務,還是撤銷某壹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壹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壹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3、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壹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壹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