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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無人機備案最新規定是什麽

日前,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國大陸施行。這是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首部專門行政法規,對於無人機行業的發展有著重大意義。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壹條另有規定外,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1日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後實施,並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壹條 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壹)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起飛;

(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並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起飛。

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壹)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