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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交規“讓右側先行”是否適用於壹方機動車,壹方非機動車?

適用。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1988年08月01日生效)(1988年03月09日發布,1988年08月01日實施)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註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壹方讓對方先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壹方讓對方先行。

3、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4、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壹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會車時要求註意觀察道路周邊車輛和行人狀況和動態,壹旦行人被來車阻擋,則應該立即鳴笛提醒。如果與來車交會在沒有中間護欄的道路上,則應該降低車速,選擇比較寬敞的路段慢速通過。

2、會車時要註意交通指揮信號和交通標誌,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會車,應提前降低車速,開啟近光行駛。

3、會車中不使用緊急制動、猛擡油門、猛打方向盤。

4、汽車在沒有畫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遇對面來車在近距離內超車時,應靠右減速慢行,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若遇對方車輛強行占道,應盡可能讓出車道,甚至停車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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